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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依營業稅法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核定營業人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惟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A)逾規定申報期限 2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B)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C)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D)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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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張薇淇 小六上 (2012/06/07)
(A)應為30日
2F
愛麗兒 國三下 (2014/01/09)
營業稅法第43條
3F
石光機 國二下 (2014/07/17)
第 43 條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 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 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 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19.依營業稅法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核定營業人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