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108已修法
郵件處理規則
第 28 條
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第 28 條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對於掛號回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