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第 57 條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二、報值或保價郵件。三、包裹。
下列何者於遞交後,得交由郵局退回? (A)有拆過痕跡之函件(B)無拆過痕跡之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