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四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封面同時書明收件人專用信箱號數及收件人地址之非掛號郵件,均投置於信箱內,由收件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