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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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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
(A)準共有
(B)公同共有
(C)總有
(D)分別共有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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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0.41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11/08)
為什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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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11/08)
民法第817條第一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A. 是指共有之客體為準物權..如商標權
B. 數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為其應有部分為潛在.不確定的,可請求分割但前提先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如遺產之繼承.合夥(公有關係介於下兩者之間)
C. 數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無應有部分,不得請求分割,我國關於此無此制度(共有關係最緊密)
D.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享一物之所有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關係最鬆弛)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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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 (A)準共有(B)公同共有(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