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1.沒繳錢=不用在付給對方
2.五樣東西壞1樣=給四樣,並只給四樣的錢
3.給錢後,東西全壞=依不當得利退錢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 (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 (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答案:C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