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6. 依據本縣「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99年5月7日修正)規定,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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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omi1735 高三下 (2015/05/28)
法條已經更新了! 目前來看上面的跟現在都不一樣哦!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102.12.02 (A)第五條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B)第十一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C)第三條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D)第九條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