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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一定情形,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下列何項不屬於可據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列?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C)顯有逃匿之虞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Juun Fang 高三下 (2012/01/20)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2F
林杰 高一上 (2012/01/31)
好難記得感覺
3F
高中 高一下 (2012/02/01)

拘提的要件:行政執行法17條2項 :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一定情形,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