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2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主管機關為︰ (A)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