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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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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妻以冠夫姓為原則,但得約定維持妻之本姓
(B)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得預先約定拒絕同居
(C)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但得約定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D)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但代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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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年 - 96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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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2/18)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loveyou-520/article/view?aid=51婚姻之普通效力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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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妻以冠夫姓為原則,但得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