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46依據法律位階理論,下列何種法規範的位階最低? (A)憲法 (B)條例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