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5-2條(信託關係下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Ⅰ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徒關係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