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警察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由縣(市)政府警察局為之
(B)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6條之規定行之
(C)行政執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規定行之
(D)使用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統計: A(313), B(133), C(93), D(1955), E(0) #3461394
詳解 (共 7 筆)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明白規定:
• 中央:內政部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 縣(市):縣(市)政府
? 並不是「警政署」或「警察局」發布,而是 各級政府 才有發布「警察命令」的權限。
所以 (A) 把「主管機關」誤寫成「警察機關」,因此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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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整理
• (A) 錯:發布單位寫錯
• (B) 錯:偵查、搜索、扣押、逮捕 → 刑訴法,不是行程法+行執法
• (C) 錯:即時強制雖然出自《警察職權行使法》,但題目描述不完整
• (D) 對: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
✅ 正解就是 D。
第 10 條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2.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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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發布警察命令之權限:錯誤。 根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發布警察命令的權限在於「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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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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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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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縣(市)政府。 警察局或警政署屬於執行機關,並非發布警察命令的法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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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助偵查犯罪與強制處分:錯誤。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而非《行政程序法》或《行政執行法》。刑事偵查屬於司法警察職權,受檢察官指揮監督,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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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執行與即時強制:錯誤。 警察行使「即時強制」的法律基礎確實包含《警察職權行使法》,但一般的「行政執行」(如強制拆除、罰鍰執行)主要是依據**《行政執行法》**。雖然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會用到即時強制,但選項敘述將行政執行與即時強制完全等同並僅指向警職法,在法源適用上不夠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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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正確。 這是最明確且無爭議的選項。根據《警察法》第 9 條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有關警械之使用,應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選項解析
(A) 錯誤:發布警察命令的權限主體不符
法規依據: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解析: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應由內政部為之(而非警政署);在地方,則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之。警政署與各局處屬於執行與行政機關,發布法規性命令需由法定的行政首長機關發布。
(B) 錯誤:法律依據引用錯誤
法規依據: 《警察法》第 9 條。
法規依據: 《警察法》第 9 條。
解析: 有關行政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雖然警察在實務上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即時強制」,但《警察法》中明定的行政執行法規依據仍為《行政執行法》。
法規依據: 《警察法》第 9 條第 4 款。
解析: 警察行使職權時,使用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確保警察武力的行使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