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針對下列之決定,何者得提起訴願救濟?
(A)依教師法規定,作成之再申訴決定
(B)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C)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成之覆審決定
(D)稅捐機關對課稅處分所為之復查決定
統計: A(34), B(47), C(24), D(202), E(0) #346099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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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救濟範圍 = 對行政處分或法律授權之行政行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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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裁定、委員會意見、再申訴決定 → 不屬行政處分 → 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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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分與復查決定 → 行政處分 → 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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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關:【跟原機關吵架】(法律叫復查、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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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關:【找大官、校長室告狀】(法律叫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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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關:【去法院找法官】(法律叫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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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狀態: 稅捐機關(原機關)對課稅處分做出了「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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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版:
總務處算錯你的乾麵錢,你先在門口跟總務處吵架(這叫復查,也就是第 1 關)。總務處吵完還是不認錯,做出了決定(復查決定)。 -
下一步去哪裡?
你剛過完第 1 關,按照排隊規則,你下一步當然是要前進到 【第 2 關:訴願(找大官告狀)】!所以 (D) 「可以(得)提起訴願」,完全正確! [1, 2, 3]
意思是:有些事情太專業了(例如:老師的權益、政府的大採購、工程師的懲戒),國家不找一般的公務員,而是直接請「專家超級大會」來審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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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跟學校吵架,直接送去教育部最厲害的「中央專家大會」做決定(再申訴決定)。這群專家開的會,規格就等於第 2 關(訴願)。既然你都已經站在第 2 關的終點了,你當然不能「對著第 2 關再告一次第 2 關」。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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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跟政府的大合約吵架,送去國家級的「採購專家大會」做出判斷。法律白紙黑字寫明:這個專家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它就是第 2 關的化身)。你已經拿到第 2 關的答案了,不能再玩一次第 2 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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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把大腦完全清空,不要管前面所有的題目。我們只用一個最簡單的「夜市買到壞掉的玩具,要找誰退錢」的故事,一次把「復查決定」和「二審」這兩個完全不同的名詞搞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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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什麼是「復查決定」?(原店家重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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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你去夜市的「阿土伯玩具攤」(稅捐機關),買了一台 500 元的玩具車。回家一拆,發現車輪根本是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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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什麼是「二審」?(法庭打到第二關)
當你在夜市跟阿土伯吵完(拿到復查決定),你覺得太過分了,決定去向校長告狀(訴願法庭),結果校長也偏心阿土伯。你氣到不行,決定正式去法院按鈴勞人、請法官主持公道(行政訴訟)。
這時候,就會進入「法院的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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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者放在一起對比,你就神功成了!
你看,這兩個詞根本住在不同的世界:
所以回到第 25 題,因為 (D) 稅捐機關才剛給小明「阿土伯重新檢查的拒絕答案(復查決定)」,小明連法院的影子都還沒看到,所以他下一步才能繼續往「校長室(訴願)」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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