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警察裁量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行使裁量權,行政法院僅得為適當性審查
(B)警察裁量逾越授權之範圍者,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C)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並非裁量權行使範圍
(D)警察機關得訂定一般性之裁量基準
統計: A(754), B(113), C(259), D(105), E(0) #3461244
詳解 (共 4 筆)
• 行政法院對裁量行為的審查,不得進行「適當性審查」(即不取代行政機關之政策判斷),但得進行「合法性審查」。
• 法院可審查是否有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裁量錯誤等瑕疵(即是否違法),而非直接評價裁量內容之「適不適當」。
• 換言之,法院審查合法性而非適當性。
答案是 A。✅
題目重點
本題在考 「裁量審查」 跟 「法律要件判斷」 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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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錯?
A 說:
警察行使裁量權,行政法院僅得為適當性審查
這句錯在 「適當性審查」。
行政法院對裁量處分,原則上不是去代替機關判斷「哪個比較好」,而是審查該裁量是否有:
• 逾越權限
• 濫用權力
司法院釋字第691號協同意見書明白指出,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始得予撤銷;並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說明法院係就是否逾越權限、濫用權力進行司法審查,而不是單純做「適當性」取代判斷。 
白話講
法院不是說:
• 「我覺得警察這樣裁量不夠漂亮」
• 「我覺得另一種作法比較好」
而是看:
• 你有沒有 超過法律授權範圍
• 你有沒有 偏離法律目的
• 你有沒有違反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所以 A 的「僅得為適當性審查」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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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何對?
B 正確
警察裁量逾越授權之範圍者,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這是標準概念。
釋字第691號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裁量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裁量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目的者,為濫用權力。這兩者都屬裁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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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並非裁量權行使範圍
這句在行政法上也很重要。
因為「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是 法律適用問題,不是機關愛怎麼挑就怎麼挑的裁量空間。裁量通常是發生在 法律要件已該當之後,法律賦予機關在多種合法方案中選擇時,才叫裁量。
換言之:
• 先判斷有沒有符合要件 → 法律判斷
• 符合後要不要處分、處分多重 → 可能進入裁量
所以 C 是對的。釋字第691號也將裁量審查定位在「法律授權目的與範圍內」的行使,而不是讓機關對構成要件本身任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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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警察機關得訂定一般性之裁量基準
這也是正確的。
行政機關為了讓裁量行使一致、符合平等原則,實務上本來就可以訂定一般性裁量基準或行政規則,作為內部統一運作標準。釋字第691號引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也特別提到裁量權行使應顧及 法律適用一致性 與 平等對待原則。 
白話講
不然同樣是社維法、同樣情節,
甲所被警察罰 3,000,乙卻只被罰 300,
這就會出現恣意問題。
所以訂一般性裁量基準,本質上是為了避免裁量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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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作答心法
你可以直接記這組對照:
裁量審查不是看「好不好」,而是看「合不合法」
• 不是適當性審查
• 是 合法性控制
• 有無逾越權限
• 有無濫用權力
• 有無違反比例、平等、授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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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記版口訣
「要件是法律判斷,效果才可能裁量;法院審裁量,審違法,不審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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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答案
A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