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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2013司法考试(卷三)#10919 |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2013司法考试(卷三)#10919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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