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A)緊急避難
(B)被害者的承諾
(C)依法令之行為
(D)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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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787), C(100), D(68), E(0) #163842
統計: A(63), B(3787), C(100), D(68), E(0) #163842
詳解 (共 3 筆)
#3339101
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06000010KK01008
法律所規定之正當理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共有四條法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依序是,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四
種。
依法令之行為:合法為前提去做出上即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好比說是醫生的醫療行為。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請看刑法第23與第24條的條文內容。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
舉例:
好比說打拳擊比賽,兩位參賽者都有傷害彼此的故意,也有被
傷害的結果發生,但是他們卻不算是傷害罪,因為他們是在比
賽,亦是社會共同倫理所容許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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