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都市更新之優先劃定地區?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具有經濟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D)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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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30), C(572), D(124), E(0) #1898011
統計: A(59), B(130), C(572), D(124), E(0) #1898011
詳解 (共 3 筆)
#4343719
都市更新條例#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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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014
(C)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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