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屬都市更新之優先劃定地區?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具有經濟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D)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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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30), C(572), D(124), E(0) #1898011

詳解 (共 3 筆)

#4343719

都市更新條例#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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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299
都市更新條例#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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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014

(C)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需辦理保存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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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1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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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 「完整法規內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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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1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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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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