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為要保人違反締約時告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A)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
(B)保險人須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C)保險人得使保險契約停效
(D)保險人得於未說明事項增加保險人危險估計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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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 C(8), D(42), E(0) #425742
統計: A(124), B(10), C(8), D(42), E(0) #425742
詳解 (共 3 筆)
#837054
答案應該為「D」
第64條(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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