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相關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始得接受補助
(B)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第
(C)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D)小型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能接受政府補助,只能自行募款
統計: A(167), B(88), C(102), D(1578), E(0) #1534585
詳解 (共 4 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B)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C)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3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A)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D)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D)小型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能接受政府補助,只能自行募款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比較
老人福利法
第36條(申請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D不能補助應該是對的 錯在也不能募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