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於地方制度法之規範的敘述,何者為誤?
(A)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B)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C)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等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D)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包含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山地原住民區內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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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39), C(218), D(300), E(0) #2770710
統計: A(105), B(139), C(218), D(300), E(0) #2770710
詳解 (共 3 筆)
#5399355
(A)(B)
地制法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C)
地制法 第 83-7 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D)
地制法 第 83-3 條 (略)
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三)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二)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
地制法未規定D選項中的
「山地原住民區內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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