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67 條(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AB正確、C錯
第 676 條(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D正確
合夥的定義即為兩人以上出資共同經營,...
25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為勞務出資 (B)合夥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