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或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不構成特別犧牲? (A)都市計..-阿摩線上測驗
![]() | jhihyu 高二下 (2024/06/20): (C)釋字第564號
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故於衡酌其限制之適當性外,並應考量所造成損害之程度。按上開規定所限制者為所有權人未經許可之設攤行為,所有權人尚非不能依法申請准予設攤或對該土地為其他形式之利用。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 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D)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檢舉 | |
![]() | 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21):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 大法官解釋564號 (A) 都市計畫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土地所有人造成之限制 都市計畫既係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而為訂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通盤檢討,如認無變更之必要, 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之,以免長期處保留狀態。 若不為取得(不限於徵收一途), 則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價, 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使用之管制, 致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 其所加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將隨時間之延長而遞增。 雖同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等條文設有加成補償、 許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免稅等補救規定,然非分就保留時間之久暫等情況, 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Sonderopfer)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 大法官解釋336號理由書
B構成特別犧牲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 大法官解釋400號
D 供農田水利設施照舊使用之土地未獲設定為公物且未以私法關係取得使用權源 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年憲判字第15號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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