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A)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
(B)被徵收之土地
(C)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D)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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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7), C(207), D(1800), E(1) #505911
統計: A(94), B(57), C(207), D(1800), E(1) #505911
詳解 (共 4 筆)
#912742
(A)土地稅法第39-1條
(B)土地稅法第39條
(C)土地稅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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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279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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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803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 取得所有權人 |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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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877
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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