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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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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所遺任期超過2
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個月內完成補選?
(A)1
(B)2
(C)3
(D)4
公職◆地方自治
-
100 年 - 10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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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陳卉
國三上 (2012/12/01)
第82條(地方首長之派員代理及補選)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
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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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