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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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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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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343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5 依審計法第 78 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 長官應如何追繳?
(A)移送公庫進行追繳
(B)移送上級主管機關追繳
(C)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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