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A)應徵召服務兵役者
(B)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未超過三年者
(C)失業者,但目前正在接受職業訓練者
(D)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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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321), C(133), D(6), E(0) #880109

詳解 (共 2 筆)

#1168904
第九條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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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610

第 9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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