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法設置長照特種基金時,包括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其調整範圍為何?
(A)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十五以內
(B)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
(C)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五以內
(D)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三十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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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51), C(74), D(15), E(0) #1728324

詳解 (共 4 筆)

#2652955

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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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688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

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

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

    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

    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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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895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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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004
第15條(設置特種基金及其來源)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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