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救護法令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
(B)由救護人員負責生命徵象評估
(C)由醫院人員負責就醫聯絡
(D)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送醫,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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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189), C(6863), D(346), E(0) #2938832
統計: A(291), B(189), C(6863), D(346), E(0) #2938832
詳解 (共 6 筆)
#5746555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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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086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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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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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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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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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救護人員負責生命徵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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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第 9 條,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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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由
醫院人員負責就醫聯絡。-
《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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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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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D) 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送醫,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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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341
消防法規 第13版 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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