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救護法令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
(B)由救護人員負責生命徵象評估
(C)由醫院人員負責就醫聯絡
(D)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送醫,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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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189), C(6863), D(346), E(0) #2938832

詳解 (共 6 筆)

#5520333
  依緊急救護法令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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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555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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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086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

  • (A)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

    • 《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 (B) 由救護人員負責生命徵象評估

    • 《緊急救護辦法》第 9 條,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 (C) 由醫院人員負責就醫聯絡

    • 《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D) 如遇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送醫,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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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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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899
(A) 緊急醫療救護法§12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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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 第13版 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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