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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在保險法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之遲延利息如何計算?
(A)年利一釐
(B)年利五釐
(C)年利一分
(D)年利二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7/23)
好像很多人錯,除了法條34,如果知道本條的立法過程就可以猜到答案:
年利一分 = 年利率10%
這規定是86年修法加入的,我國的法定利息一直都很高,因為立國之時通膨嚴重,所以民法的法定利率5%(現在私人銀行定存最高都沒5%),民國70~80年代是黃金年代,被稱為「台灣錢淹腳目」的時候,所以延遲利息只可能比5%高(也可能5%,但可直接依民法,不必特別在保險法規定),又我國民法不鼓勵重利行為,所以20%的利息可以以無請求權抗辯,因此合理推測較低的10%。
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25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在保險法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之遲延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