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護照等相關文件為本名之證明,但不包含下列何者?
(A)醫院之出生證明
(B)華僑登記證
(C)華僑身分證明書
(D)經政府機關備案之華文學校製發之證書並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
統計: A(860), B(32), C(29), D(130), E(0) #1718754
詳解 (共 3 筆)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2項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C)
三、華僑登記證。(B)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D)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這題目拿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來混淆
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係因申請資料錯誤所致,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在台灣地區初次戶籍登記或申請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載有發政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軍、警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A)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核發停、除役、退(伍)令或兵籍資料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足資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2項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C)
三、華僑登記證。(B)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D)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