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為本於書面審理或任意言詞辯論,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關於訴訟程序上爭點,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意思表示。
判決:為原則上本於必要言詞辯論對於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爭點,由法院依一定程式而為之意思表示。
中間裁判:為就本案的系爭爭點,為終局判決前的準備,預先判斷爭點的判決或裁定而言,中間裁判限於訴訟尚未可為終局裁判始得為之,若訴訟已可為終局裁判,則應逕行為終局的裁判。
25 原告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倘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可以先就原因部分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