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司法院釋字第 716 號解釋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禁止公職..-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9/12): x(A) 該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x→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25 司法院釋字第 716 號解釋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禁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處交易行為金額 1 至 3 倍罰鍰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該規定侵害公職人員之財產權 (C) 該規定固已預留視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仍可能造成顯然過苛之處罰 系爭規定二處違規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固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惟交易行為之金額通常遠高甚或數倍於交易行為所得利益,又例如於重大工程之交易,其交易金額往往甚鉅,縱然處最低度交易金額一倍之罰鍰,違規者恐亦無力負擔。系爭規定二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D) 該規定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