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在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中,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廠商即應繳交代金之法律規定,未涉及下列何項基本權之保障?
(A)財產權
(B)營業自由
(C)平等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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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5), B(1219), C(1159), D(4129), E(0) #1609345
統計: A(765), B(1219), C(1159), D(4129), E(0) #1609345
詳解 (共 10 筆)
#2594074
釋字第 719 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合憲
不牴觸
平等(實質平等 合理差別對待)
比例 (維護公益 VS 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
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未用原住民而需付的代金若過高 標前廠商可自行評估 但救濟機制不全 需再改進)
營業自由 (你也可以選擇不用原住民)
D 生存權
釋憲 關於生存權的部分
大多都跟健康有關 或與生存直接相關
例如1.健保 (全體國民健康,事涉憲法對全民生存權與健康權之保障)
2.撫養免稅額
(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租稅優惠亦屬其中之一環。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
(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
3.禁止查封生活必需品
(立法者仍得衡酌債權人私法上債權實現及債務人生存保護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立法禁止對於債務人部分財產之執行。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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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283
釋字719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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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765
釋字719【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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