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
(D)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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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9), B(100), C(23), D(8), E(0) #147333
統計: A(1829), B(100), C(23), D(8), E(0) #147333
詳解 (共 2 筆)
#855570
第6條(改姓冠姓)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II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II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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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910
姓名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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