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國內就學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B)入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為遷出登記
(C)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2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出境2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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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396), C(33), D(21), E(0) #147314

詳解 (共 3 筆)

#1545626

四種不為遷出登記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

4.入長期照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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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524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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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49

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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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0751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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