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國內就學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B)入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為遷出登記
(C)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得不為遷出登記
(D)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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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87), C(16), D(8), E(0) #173473
統計: A(18), B(1087), C(16), D(8), E(0) #17347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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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法條內容有更新
《戶籍法》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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