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何種事項:
(A)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B)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C)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D)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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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3), C(739), D(14), E(0) #303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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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675
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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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 68 條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審計法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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