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專用鐵路爲節省人力,擬實施浮動票價逕以悠遊卡系統收費扣款,不另於車站公告運價,下列何者正確?
(A) 應報交通部核准後實施
(B) 得以鐵路機構網站公告代之
(C) 於悠遊卡扣款時,由卡機明確顯示或告知扣款情形,即可視為依法完成公告
(D) 依鐵路法第67條規定,以違反同法第47條規定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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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206), C(200), D(3597), E(0) #355170

詳解 (共 5 筆)

#458804
第四十七條(運價雜費公告實施)【相關罰則】§67
  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
第六十七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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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06
第三十九條(報請交通部核准事項)【相關罰則】第一項~§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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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472
第47條(運價雜費公告實施)【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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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68
第 67 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
籍員工。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
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
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
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
實施。
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九、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
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
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十、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應採
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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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24
那捷運鐵路也要有車站公告運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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