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警用公務車輛,依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的情形..-阿摩線上測驗
1F 莊維仁 高三下 (2019/05/03)
車輛管理手冊 四十、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一)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二)不堪修護使用者。 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或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A(一)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B(二)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C(三)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者,應辦理報廢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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