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中所稱的性騷擾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B)性騷擾指任何具性別歧視之言詞對當事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C)有關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A)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B)性騷擾指任何具性別歧視之言詞對當事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C)有關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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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0), C(881), D(79), E(0) #1834010
統計: A(24), B(30), C(881), D(79), E(0) #1834010
詳解 (共 5 筆)
#3821087
(c)100改30(性別工作平等法13條)
14
0
#4766513
補充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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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設申訴管道
30人設防治措施
9
0
#4766506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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