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分駐(派出)所勤業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指揮、管制、督導
(B)偏遠警勤區,得設警察駐在所,並聯合其他駐在所員警共同執行勤務
(C)分駐(派出)所設置的目的包括: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服務站等
(D)警察分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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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7), C(1184), D(104), E(0) #699345

詳解 (共 4 筆)

#1016595
警察勤務條例§7 (A)Ⅰ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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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201

警察勤務條例

第 7 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A)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B)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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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093
A選項 沒有管制前面第四題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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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251
<<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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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警察勤務機構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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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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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勤務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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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2﹞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3﹞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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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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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2﹞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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