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鑑定人拒絕鑑定時,得予拘提
(B)行政法院調取機關掌管之文書,機關均不得拒絕
(C)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D)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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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432), C(4157), D(324), E(0) #843641

詳解 (共 10 筆)

#1105825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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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425
5樓與9樓,有些引用的法條原文條號明顯錯誤。5樓所言的B選項是行訴164條方為正確。至於9樓大大,您引用刑訴193條的內容錯誤。您所說的「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時,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這是從刑訴197條而來,因為刑訴197條有關鑑定人的規定準用193條證人的相關規定,但是萬萬不可寫著刑訴193條的條號,內文敘述卻與刑訴193條的條文不符,此極易誤導阿摩的會員。
再來本題題幹在問「行政訴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所以解題不用特別往刑訴方向去。
刑訴193條條文如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舉例來說。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案件鑑定人須知有提及「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時,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此處是以刑事訴訟法的第197條來準用193條的規定,衍生而來的!來源:http://kld.judicial.gov.tw/?struID=103&navID=147&contentID=367
刑事訴訟法第197條: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最後,再整理一次各選項條文如下:
A→行政訴訟法第158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B→行政訴訟法第164條: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C→行政訴訟法237-11條: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D→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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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29
第 237-11 條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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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728

(D)  行政訴訟法§237-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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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01
A 行政訴訟法 § 158
B  行政訴訟法 § 167
C   行政訴訟法 § 237-11 I
D   行政訴訟法 § 237-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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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34
回應樓上,B 應該是行政訴訟法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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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35

(A)第 158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B)第 164 條  例外: 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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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556
證人才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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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072
TO 10樓

收容事件:

  -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行訴237-17)
  -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訴237-11)

也可以從第 229 條分辨: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其中包含收容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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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820
有關於最佳解A的部分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鑑定時,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條為何?查了找不到,但也有人有相同的說法,還是法條已經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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