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建造執照案申請,於103 年7 月1 日建造執照核准,起造人於103 年7 月16 日接獲通知領取建造
執照,起造人於103 年8 月1 日領得建造執照,包括開工展期期程,起造人最晚應於何時開工?
(A) 103 年12 月31 日
(B) 104 年1 月15 日
(C) 104 年3 月31 日
(D) 104 年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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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86), C(62), D(406), E(0) #867274
統計: A(22), B(86), C(62), D(406), E(0) #867274
詳解 (共 4 筆)
#6610091
建築法#54
1.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2.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VS
建築法#53
1.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2.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2.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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