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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民國 102 年 7 月 5 日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對兩岸間人民來往產生重大影響,請問該釋憲案主要之內容 是: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強制出境與暫時收容等規定
(B)大陸籍人士取得身分證之年限
(C)大陸籍人士繼承遺產金額之限制
(D)我國前往敵後地區作戰人員返臺定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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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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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雁 高二上 (2015/04/10)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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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3/03)

● 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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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國 102 年 7 月 5 日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對兩岸間人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