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法就抵押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時,如後設定之抵押權人為惡意者,該抵押權無效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該建築物不具獨立性之附加物
(C)典權不得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D)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得再行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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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4), C(8), D(6), E(0) #36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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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4086
題目解析 該題目考察的是民法中對於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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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606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862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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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5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A:查無抵押權人善意惡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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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2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2.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3.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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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17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
1.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2.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
C:典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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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66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1.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3.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882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D:查無相關限制,但先地上後抵押應屬可行。且地上權亦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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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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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62條 1.抵押權之效力,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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