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為保障基本人權,按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得由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 過多久?
(A)24 小時
(B) 15日
(C) 30日
(D)2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303), C(5), D(0), E(0) #1406860
統計: A(37), B(303), C(5), D(0), E(0) #1406860
詳解 (共 5 筆)
#1594798
注意#710 無規定合理之暫予(時)收容期間
5
1
#3751880
(A)24 小時
[入移法38-2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B) 15日
惟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避免過度⼲預受暫時收容⼈之⼈⾝⾃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
署現⾏作業實務,約百分之七⼗之受收容⼈可於⼗五⽇內遣送出國(入出國及移⺠署⼀0⼆年⼀⽉九⽇移署專⼀蓮字第⼀0⼆00⼀⼀四五七號函參照)等情,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五⽇。
(C) 30日
入移法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第10條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
可。
(D)2 個月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3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4
1
#5579044
第 38 條 暫予收容 ➜ 目的:便利強制出國的實施 +#708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每隔15日)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每隔15日)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