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 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 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 600 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乙繼承 300 萬元,丙繼承 300 萬元
(B)乙繼承 150 萬元,丙繼承 450 萬元
(C)乙繼承 200 萬元,丁繼承 200 萬元,丙繼承 200 萬元
(D)乙繼承 100 萬元,丁繼承 100 萬元,丙繼承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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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3052), C(154), D(298), E(0) #2526129
統計: A(454), B(3052), C(154), D(298), E(0) #2526129
詳解 (共 10 筆)
#4737147
1144 乙300,丙300
特留份乙300*1/2=150
故丙600-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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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908
甲尚未完成離婚登記,故乙仍為配偶有繼承權。依民 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另依民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故乙可主張遺產600 萬元的四分之一,150 萬元,其餘450 萬元由丙繼承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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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727
回4F
題目寫:「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
所以會主張特留分扣減權的一定是配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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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007
民法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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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16
為什麼母親丁沒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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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0963
*甲死亡時,尚未與乙離婚,雙方仍為夫妻關係。
*原本之應繼分,配偶乙與其子丙平均分配其遺產,
甲母丁雖同住,但無繼承權。
*原本之應繼分,乙與丙各取得300萬元。
*甲立遺囑,由丙繼承全部遺產,乙主張特留分。
*乙之特留分為原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乙應得之遺產為300x1/2=150
*故繼承之金額為:乙150萬元,丙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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