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夫乙妻,一起到夏威夷旅遊,租車亂跑,不幸墜入山谷。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乙被發現時,由屍體的腐壞程度可以斷定甲比乙早 10 小時死亡,則乙為甲的繼承人
(B)甲、乙被發現時,即使經過法醫相驗,也無法確定誰先死,則雙方互為繼承人
(C) 3 年前,甲的家人為了擔心乙分家產,要求甲把全部的財產贈與給甲母,才允許雙方登記結婚 此次事故甲死乙傷,乙無法對甲母主張詐害債權的撤銷
(D)該事故實則是乙為了取得甲大筆的遺產所製造的車禍,若甲死乙傷,乙將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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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3), C(41), D(12), E(0) #3674616

詳解 (共 5 筆)

#7119436
(A) 甲、乙被發現時,由屍體的腐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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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 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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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11: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同時死亡,同時成為被繼承人)
C.民§244 I: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贈與行為發生時,甲乙間若無債務債權關係,則不適用民§244 I。)
D.民§1145 I: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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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93
同時存在原則:
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故繼承人必須是繼承開始時實際生存之人,繼承開始時已死亡或未出生之人,無繼承之資格。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推定為同時死亡因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故相互間無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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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7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A:正確。甲比乙先死,對甲的繼承先發動。配偶乙在死亡前為甲的當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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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同死推定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B:兩人同時死亡,則兩人互相無法參與彼此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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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4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C:財產在甲乙登記結婚前已贈與他人,故不屬於甲的遺產,不是乙可繼承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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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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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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