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受輔助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到早餐店購買蛋餅和豆漿,毋須經輔助人同意
(B)甲之財產由輔助人管理
(C)甲若欲與其兄弟姊妹達成遺產分割協議,須經輔助人同意
(D)輔助人於執行輔助職務時,若因過失致生損害於甲,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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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2007), C(957), D(1422), E(0) #2099325
統計: A(552), B(2007), C(957), D(1422), E(0) #2099325
詳解 (共 7 筆)
#369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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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459
回應4F
不是喔 輔助人的財產是由受輔助人自己管理(民法1113-1沒有準用1103第一項)
改成處分也不對
因為原則上受輔助人是可以自己處分財產
但是如果是重要財產的處分(請參15-2)是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
而不是直接由輔助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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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844
15-2條規定了受輔助宣告之人
原則上:在為特定事項的時候應經過輔助人之同意(最佳解答有整理)
例外:一、依受輔助宣告人的年齡、身分日常生活必須之行為(選項A)
二、純獲法律上利益
選項C
依15-2第一項的第6款
選項D
依照民法第1113-1條準用1109條:
輔助人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輔助人,應負賠償之責。
又依同條1100條:過失程度-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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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466
補充-受監護宣告者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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